|银保监会连发三文件 规范险资参与国债期货、金融衍生品及股指期货交易( 二 )


一位业内人士亦指出 , 国债期货具有可以主动规避利率风险、交易成本低、流动性高和信用风险低等特点 , 是险企对冲利率风险、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的一个有较高“性价比”的工具 。 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能促进险企关注利率变动、预判趋势 , 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综合投资能力乃至产品设计能力 。
偿付能力设门槛 参与衍生品交易不得投机
对于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 , 银保监会要求 , 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 , 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
此次修订的《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 , 则新增了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 。
具体而言 , 《办法》要求 ,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 , 同一资产组合持有的衍生品多头合约价值之和不得高于资产组合净值的100% , 应当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 确定衍生品及其资产组合的风险限额 , 按照一定的评估频率定期复查更新 。
除了新增总杠杆率要求外 , 《办法》还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的 , 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 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85分;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的 , 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 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 。
风险管理方面 ,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 , 应当建立动态风险管理机制 , 制定衍生品交易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 , 建立监测、评估与处置风险的信息系统 , 完善应急机制和管理预案 。
此外 , 《办法》还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 , 删除期限限制 , 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 。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 上述规定统一了监管口径 , 完善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制体系 , 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的选择权 , 也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 强化风险意识 , 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
险资所选期货公司需为A类 要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增加了回溯报告 , 要求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 持仓比例因市场波动等外部原因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 并在季度报告中向银保监会报告 , 列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处理过程 。 且保险机构应每半年回溯股指期货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 纳入每半年及年度稽核审计报告 , 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
《规定》还要求 ,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 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 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 , 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对冲未来三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 , 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