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又见银行被骗 这家大行遇上资金掮客 套走4100万贷款 是偶然还是漏洞?( 二 )


2017年3月3日 , 薛凯代表凯华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 借款额度600万元 , 薛凯还与其他担保人一起签订了抵押合同、保证担保合同 。 借款起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 , 到期日为2018年3月1日 , 年利率5.22% 。 同日 , 凯华公司向交通银行出具委托书 , 以流动资金周转名义 , 委托交通银行将发放到贷款账户的600万元直接转到凯睿利特商贸公司银行账户 。
事成之后 , 惠某刚扣除借用的200万元、170万元过桥资金及利息3.4万元、贷款中介费用8万元后 , 将剩余的218.6万元转到薛某农行卡上 。 交通银行在贷款到期前向凯华公司催收贷款 , 凯华公司也向惠某刚催收200万元借款本息 , 但惠某刚未能及时归还 , 导致凯华公司无力偿还交通银行的贷款本息 , 故诉至法院 , 此次骗贷因此“东窗事发” 。
由于在贷款审批过程中使用虚假的申请材料 , 甚至使用空壳公司作为担保 , 惠某刚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曹纯珂律师指出 , “通过伪造购销合同骗取贷款的 , 一般会触及刑法规定 , 将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 , 涉嫌的两个罪名 , 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 , 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 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 , 一般会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 ”
7次贷款骗取4100万元
据了解 ,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 , 指银行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 , 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 从而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
目前监管部门下发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未明确进行规定 , 仅在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 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
但在《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十三条则指出 ,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
仅有几种特殊的情况下 , 借款人可以采用自主支付方式:一是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是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是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
梳理惠某刚诈骗的具体操作手法可以发现 , 作为贷款中介 , 在获得急需用钱的企业经营者信任的前提下 , 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 , 合同与惠某刚控制的凯睿利特商贸公司签订 , 部分贷款还提供了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作为担保 , 包括惠某刚实际控制的嘉惠园农业科技公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