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健康告知里,结节算不算“肿物”?这起支付宝理赔纠纷可供参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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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 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 应注意以下两点 。
一是应由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引导 。
对投保人而言 , 哪些是需要告知的事项难以判断 , 由于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居于有利地位 , 具有保险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经验 , 故保险人应列出询问项目 , 引导投保人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项进行告知 。
二是告知的事项应是投保人所明知或应知的 。
因为保险人最了解列明的事项的具体情况 , 有些情况虽然对保险人是否接受或提高保险费率至关重要 , 但投保人不知道或无法知道 。
若要求投保人告知的情况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 , 对投保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 所以投保人只需要尽到善意无过错 , 即使告知的情况与客观重要事实不符 , 也应认为投保人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 。
并且 , 在网络保险中 , 由于保险销售人员并不与投保人见面 , 投保人不填写纸质投保单 , 保险人也不签发纸质保险单 , 基于网络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 对保险人引导、询问投保人的要求应当更高 , 以平衡投保人在网络保险形式下投保的不利地位 。
就本案而言:
1、在投保过程中 , 被告天安财保公司仅仅通过《健康告知》载明的条款进行询问引导 , 对不具备相关医学知识的原告 , 无法知晓甲状腺结节 , TI-RADS分类为3类或TI-RADS分类4a类就是《健康告知》中所述的身体肿物、癌前病变 。
2、投保人在投保前并未对甲状腺的病情进行过确诊 , 并不知晓其甲状腺的癌变可能 。
一般的投保人对专业医学术语的概念、含义不甚了解 , 故投保人进行告知的内容应当以保险人的询问为依据 , 在原告郭某无法通过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提供的其他方式进一步清晰《健康告知》中身体肿物、癌前病变、肿块超声波检查异常的具体含义时 ,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 , 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应视为原告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无效;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某支付保险金50万元及利息 。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 , 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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