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保险公司通过什么手段防范道德风险?( 三 )


18世纪法国的一位法学家就曾说道:“人的生命不能成为商业交易的对象 , 而且那种认为死亡应当变成一种商业投机来源的观点也是可耻的 。 ”
为了使人寿保险在道德上成为一门正当生意 , 就必须将之与赌博划清界线 。
可保利益原则便成为将保险与赌博划清界线的那柄利剑 。
英国在1774年颁布了一项保险法案 , 新法案规定 , 禁止拿陌生人的生命进行赌博 。
并且规定 , 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拥有“可保权益” 。
这个法案被称为《1774年保险法案》 , 又被称为《赌博法案》 。
可保利益原则初步确定 。
1906年 , 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规定:“作为赌博的海上保险的每个契约都是无效的” 。
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又规定:
凡是没有保险利益的人订立保险合同是违法的 , 对合同当事人处以6个月徒刑或罚款100英镑同条第二款规定 , 对于签订上述合同的经纪人同样处罚 。
可保利益原则进一步得到明确 。
三、损失补偿原则防侥幸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 ,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 , 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 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经济赔偿的原则 。
这就意味着 , 受益人得到的经济补偿不会超过实际损失 。
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 , 只在于使受益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原状 , 而不是通过保险赔付使受益人的经济状况比损失前还好 。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对此也有明文规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 ,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 , 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 ,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 , 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 超过保险价值的 , 超过部分无效 , 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是为了限制投保人不能从保险中获利 。
如果能从保险中获利 , 就不排除投保人想通过保险获利而采取对保险标的不利的事情 。
比如你给一个价值10万块钱的财产投保了100万保额 , 如果保险公司真能理赔100万 , 你显然很有动力将这10万的财产人为破坏掉 。
四、未成年被保险人身故险限额防人性
可能很多人不知道 , 儿童如果想买身故保险 , 保额是有严格限定的 。
保监会规定 , 父母给未成年子女购买人寿保险时 , 保额不能过高 。
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