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会计人 您有一份实操干货,请注意查收!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三 )


福利费列支和扣除的凭证必须符合规定
原税收政策规定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福利费,实际就是先按固定比例税前扣除再使用,其如何使用、是否使用对企业所得税已没有影响,因此相关支付凭证也不是税务检查关注的点.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按发生的福利费用在税前扣除,实际就是一项特定的费用支出,是否允许扣除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及应纳税额.
福利费列支和扣除以何种单据作为支付凭证,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生硬的要求全部凭发票支付和扣除,又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所有的福利费没有发票都可以支付和扣除.在实务中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依照相关税法、发票管理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取得支付凭证.
支付的福利费购买属于应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或货物等应税项目支出,如购买节日发放的物质,内设福利部门购买的食堂用具等实物或支付的维修费用等对外发生的费用,原则应取得发票作为支付凭证为妥(至于说确实无法取得发票,这就不仅仅只是福利费扣除遇到的问题,购买货物、服务等也有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该怎么处理不在此赘述).而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或拨付给内设福利部门的经费,如困难补助费、防暑降温费,食堂经费补贴等对内发生的费用,可凭收据等作为合法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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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插图
有人提出企业内设食堂接受企业财务拨付的食堂经费时,由食堂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还有的以”食堂是企业内部非营利性的内设机构”来解释食堂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笔者认为这是不严谨的.因为据实扣除是所得税扣除的重要原则之一,食堂收到企业财务拨付的经费时只是暂收性质,开具收据只是表示暂收款,实际发生各项费用时仍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合法凭证.食堂费用即使是取得发票也不是也不可能由食堂开给企业,而是食堂所购物品等的销售方开具.所以,食堂的内设机构性质不能得出食堂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食堂经费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税前扣除的结论.
如果是由营业性餐饮机构承包职工食堂.这已变为该餐饮机构的营业业务之一了,企业在支付相关费用时更应取得发票.
福利费不是什么费用都可以列支的”筐”
企业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为职工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均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更不允许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应严格区分福利费与其他费用的列支和扣除口径,既不能将诸如内设福利部门的设备购置、修理费,发放的探亲假路费等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改在管理费用等其它科目中列支.更不能把职工旅游支出,为客户购买的礼品等费用支出,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等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费用作为福利费列支.由此可见,福利费的列支和税前扣除同样有着严格的规定,绝不是可以将超扣除标准的费用、其他科目不便列支的费用、没有合法支付凭证的费用,或所有不符合税法扣除规定的费用都往里面装的”筐”,更不是避税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