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动律享|高斌:警惕!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易触及的五条“合规红线”( 三 )
?(一)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于2012年12月24日联合发布实施的《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明确“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 , 提出“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 , 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
?(二)国务院于 2014年9月21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提出“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 并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 同时对“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和“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要求 。
?(三)财政部于2017年5月2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提出“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正确方向” , 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和“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 并明确“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
根据上述规定 , 由社会资本投资实施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事项 , 并由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采取保底收益、回购安排、投入返还等方式进行后续处理的 , 存在较大的被认定为政府通过企事业单位隐性增加政府债务、违法违规融资的合规风险 。
红线四: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
实践中 , 为了促成招商引资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 政府一方会在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中对向投资方全部或部分返还项目土地出让金作出安排 , 该项安排存在较大的触及“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这一合规红线的可能:
?(一)财政部于1992年9月21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 , 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 。 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 以下也简称《通知》)第八条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和执行标准进行了规定 , 明确土地出让收入可用于“土地开发支出” ,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 含土地出让涉及的需要进行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 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 但该《通知》同时要求相应“土地开发支出”需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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