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固定在墙上的物品”是指空调还是门窗 法院判决:原房主返还拆走的电器( 二 )


本案的焦点,是对“能移动的家电家具”、“固定在墙上的物品”的理解。中介公司作为证人,既认可被告说家具家电不送,又陈述热水器、抽油烟机等属于不可拆除物品,相互矛盾,不予采信。法院认为,结合商品房买卖中一般对可拆卸物品、不可拆卸物品的约定范围,是否属于特别约定的范围等交易习惯及销售房屋时电器的位置等情况确认了不允许拆卸的物品范围,最终认定抽油烟机、电视、吸顶灯、空调、热水器均属于不可拆卸的物品,被告不应拆下搬走。法院认定,被告交付房屋时将固定在墙上的物品拆卸搬走并逾期交房,存在违约。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上述电器,在不能返还时作价赔偿并根据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
针对此案,新沂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张成艳提醒,在二手房交易中,随房交付的装修及家电情况等细节问题往往是买卖双方容易忽视的盲点。如果房屋买卖中涉及赠送固定装修、家具家电等情况时,应尽量将转让的装修、装饰情形描述清晰,特别是对一些贵重装饰尤其应当约定清晰;在房屋买卖中约定赠送家具、家电情形的(比如冰箱、电视机、空调等),应当尽量在买卖合同中罗列清楚赠送的家具、家电都包括哪些,而不是含糊地表述为“赠送家具家电”,并且应当注明品牌、型号、数量等信息,以及卖方违约时需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必要时可以拍照记录,买卖双方在照片后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马志亚通讯员魏守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