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西安杨森被员工告违法解除合同 董事长庄祥兴怎么看


?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近日 , 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一份裁判文书 ,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简称“西安杨森”)违法解除合同被员工告上了法庭 , 尴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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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不满意再次上诉
裁判文书显示 , 原告贾新岩于2007年12月17日入职西安杨森 , 2015年6月1日起调整岗位任战略客户部天津地区经理 。 2017年3月21日 , 贾新岩被其直接主管通知因为部门合并 , 其所在岗位可能受到影响要求贾新岩参加面试 。
贾新岩通过公司内部邮件表达了自己没有转岗的意愿 , 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所签订的战略客户部天津地区经理的岗位 。 2017年4月6日 , 西安杨森通知贾新岩没有通过面试 , 让其进行工作交接 , 之后 , 贾新岩邮件声明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西安杨森并无拒绝 。 贾新岩在2017年3月22日向西安杨森寄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函 , 但无果 , 贾新岩便向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 法院做出津和劳人仲裁字(2017)第422号仲裁裁决书 。
但由于仲裁结果并未对贾新岩应得的奖金和津贴做出裁决 , 贾新岩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 并且立案后 , 西安杨森相继提出管辖权异议和回避申请 , 导致案件审理延期 , 该期间也造成了贾新岩的损失 , 于是贾新岩继续上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杨森制药违法解除合同依法赔偿
法院认为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 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 西安杨森单方与贾新岩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 应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 , 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客观事实存在 , 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 , 且不可归责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 。
西安杨森为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提交的证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 是针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意见 , 西安杨森是结合该指导意见进行了组织架构调整 , 将贾新岩所在部门与其他部门整合为新的部门 , 导致贾新岩的工作岗位已不存在 , 致使劳动合同部分约定内容无法履行 。
虽然该调整也存在被动的因素 , 但是主要目的还是西安杨森提交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中载明的内容 , 即“旨在减少部门及团队职能的重合 , 提升组织效率 , 获得更好的外部竞争力” , 并非是在客观上必须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