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全职主妇离婚能要求家务劳动补偿吗?法官解读离婚时的经济账( 二 )


也就是说,即使是回归家庭的全职太太,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然享有男方获得财产的相关权益(一般为一半财产)。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上述规定,只是在夫妻双方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如果有约定则从约定。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第1062和1063条规定。
2、全职主妇可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假如男女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离婚时只能按照约定来分割夫妻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此种情况下,为家庭付出较多的全职太太应如何获得救济呢?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款是关于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剧中,顾佳为了更好的照顾家庭,协助许幻山处理公司事务,放弃了自己的工作成为家庭主妇,所以她在离婚时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许幻山给予补偿。
“需要指出的是,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并非是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增设的,民法典只是对该规定予以修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说,之所以对此不太了解,是因为在现行法律中该条规定很少被适用。我国婚姻法第40条对经济补偿请求权进行了限制,即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的情形下,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才能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现实中,我国绝大多数家庭都采取了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家庭数量极少,所以导致该法律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民法典中不再对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进行限制,即不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无论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即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剧中许幻山与顾佳并未就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取得财产进行约定,所以许幻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顾佳有权要求依法进行分割。除此之外,顾佳还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但必须强调两点:一是顾佳如果想获得经济补偿,在离婚的时候必须提出,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是不能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的;二是许幻山在向顾佳支付经济补偿时,必须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许幻山的个人财产或者分得的共同财产中予以扣除,而不能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行扣除,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