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全职主妇离婚能要求家务劳动补偿吗?法官解读离婚时的经济账( 三 )
3、经济困难一方可要求经济帮助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并称为我国婚姻法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其中,离婚经济帮助作为兜底条款,起着保障男女双方中经济明显处于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的重要作用,其核心是“保障”。
现实中,除了像顾佳这种全职太太外,还有许多女性为了生育子女或者更好地照顾家庭,丧失了晋升晋级的机会,虽然有工作但收入较少。离婚时,女方因未达到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程度,而无法要求男方支付经济补偿。离婚后,女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为了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大部分为女方)的基本生存利益,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了经济帮助制度,即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关于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与婚姻法第42条规定稍有不同,即增加了以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作为经济帮助的给付条件,同时删去“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的表述,取消了对承担经济帮助义务的责任财产的限制。同样,该条的适用前提也必须是经济困难的一方在离婚时提出,否则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经济困难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离婚后,生活质量下降并不能称之为经济困难。一般而言,经济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一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以其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足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二是一方因患病,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基本医疗费用,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三是一方没有住处的(此处的住处,即包括该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也包括其租住或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对于第三种情况,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由于房价、房租较高,不少人在离婚时符合条件,在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所有权。提供居住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居住权设立一定的期限或者条件。男女双方应当按照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用益物权分编第十四章有关居住权的规定,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登记。需要说明的是,离婚经济帮助是对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的救济,不能被当作无限期的生存手段,否则将会违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帮助案件时,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经济帮助的时间附加一定的期限或条件,一旦期限届满或条件达成,则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不再承担经济帮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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