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重要法规修订!最高法今天刚刚公布( 二 )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本规定 。 ”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 , 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 ,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 裁定驳回起诉 。 ”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 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 , 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 , 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立案后 , 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 ,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 , 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 , 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 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 , 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 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 ”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 , 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 , 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 , 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 , 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 ”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 , 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 ,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八、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 , 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 , 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