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重要法规修订!最高法今天刚刚公布( 三 )
九、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 , 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 ,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 , 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 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 , 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 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 ”
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 , 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 , 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 ”
十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 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 , 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 , 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 , 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
十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 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 , 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 , 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
十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 , 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 ”
十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 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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