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数字人民币试点即将开启,背后多重法律问题待解( 三 )
但在此之前 , 数字货币需要在合法性上过很多关 。 早在数年前数字货币相关部门刚刚成立之时 , 就有法律界人士指出 , 数字货币要想大规模流通 , 需要解决其法理依据问题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授予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发行人民币并管理人民币流通 , 行使“货币发行权” 。 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称 , 央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 没有数字形式的法币 。 这意味着按照现行法律 , 人民币的形态只有纸币和硬币两种实物形态 , 不包括无形的数字货币 。
再者 , 数字货币的法偿性也没有法理支持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 这里所指的人民币依然只有硬币和纸币两种形式 , 依然无法对数字货币提供法理地位 。
由此 , 数字货币亟待被授予法定地位 , 否则难以推行 。
此外 , 刚获通过不久的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也牵扯到了法定数字货币 。 民法典继承编对可继承遗产的范围有所调整 , 将此前继承法中规定的“公民收入、房屋、林木、文物和著作权等”改为“一揽子”提法——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有分析称 , 这种概括形式的立法方式使数字货币也被归为可继承的财产 。
值得注意的是 , 在发行方式上 , 央行对数字货币和实体货币采取的做法相同 , 都是“央行—商业银行—个人”的“二元模式”投放 , 即先由央行向商业银行发行 , 再由个人在商业银行的电子钱包中用等额的账户余额兑换数字货币 。
上述某商业银行知情人士告诉《法人》采访人员:“央行种种做法背后的逻辑很清晰 , 就是尽可能地赋予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相等的金融地位和法律地位 , 也尽可能地使个人用户在不超出现有的消费和支付习惯的前提下接受并使用数字货币 。 ”他表示 , 在技术上 , 央行坚决不将超出现有成熟技术之外的技术使用在数字货币上 , 为的就是稳妥和安全;在时间上 , 也是等第三方平台在移动支付的探索中完全成熟后再试点;在用户体验上 , 尽可能不让用户被迫形成新的使用习惯 , 而是一切照旧就好 。
“所以根据我的判断 , 在与数字货币有关的修法和立法上 , 有关部门也会本着‘与实体货币同等对待’的原则来做 。 ”上述人士说 。
*文中配图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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