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综合|文物发生安全事故哪些部门承担责任?如何更好保护?专家分析( 二 )


陕西省西安市社会科学院历史文化所所长周荣认为,有关部门应对文物遗迹增加主动性的保护、巡查和监测,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文物本体的沉降,对文物外形出现的改变及时监控处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未雨绸缪,将问题在萌芽阶段时处理掉,以避免出现更大的灾害。充分做好提前预案,对于文物遗址,尤其是在城市中心区面临极端天气或是特殊情况的处理上,加强主动监测和维护管理,一是尽量消除隐患,二是即使问题发生,也能将问题造成的伤害程度降到最小。
文物发生安全事故,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郑宁分析称,当遗址遗迹出现非人为坍塌或损害时,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当地政府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郑宁分析称,遗址遗迹的使用人、所有人应承担修缮、保养等法定职责;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因此,郑宁认为,在明秦王府城墙遗址修复保护砌体发生坍塌的案例中,面对墙体反复出现的损坏信号和明显的灾害环境,仅采取搭雨棚、加排水沟等措施,而未对有明显隐患的地方采取防护措施,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周荣看来,文物与遗迹损坏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为主观故意,国家有相关的法律对违法者予以一系列处理和处罚,这种破坏相对而言较好追责,比如对文物遗迹未经过允许进行改变、破坏或损毁,这种情况按照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即可。另一种非人为的损坏则较难处理,以此次西安明秦王府城墙坍塌为例,坍塌原因的确是由于西安今年雨水非常多,超出以往降水情况,并非是某些个人或团体故意为之。又比如南方的洪水,把一些文物古迹的桥梁冲毁等,这些由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文物保护方面的破坏,反而不好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