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士赵清贶|原来古代人是这样审理贪腐和军人犯罪案件的( 二 )


道士赵清贶|原来古代人是这样审理贪腐和军人犯罪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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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限方面,笞杖罪开封府可以终审,徒以上罪,须上报闻奏。《折狱龟鉴》记载了一起开封府审理军人犯罪的案件,“吕公绰侍读,知开封府。有营妇,夫戍未还。夜,盗入舍,断腕而去。主名不立,都人喧言骇异。公绰谓:‘非其夫仇,不宜快意戕害至此。’亟遣驰诘其夫,果获同营韩元者,具奸状,伏诛。”死者为军人妻子,杀人者为其夫同营军士韩元,开封府判决韩元死刑,闻奏核实无误后由开封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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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宋朝事实》载:“仁宗天圣七年十月,诏诸军班典卖官所给军号法物,以违制论。自余以不应为,从重科之。先是,枢密院言御马直于荣鬻自制紫衫,而开封府以军号法物定罪,请下法官议。”御马直于荣出售自制的紫衫,开封府以军人典卖官府配发的军号法物定罪,审刑院认为于荣典卖的是自制紫衫,不属于军号法物,“审刑院言皂罗珍珠头巾、涂金银带,以上为法物,犯者亦以军号论。今于荣鬻自制紫衫,难从军号法物定罪也,故降是诏。”遂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