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商朝:一个战斗部族的建立,和它的社会风貌( 三 )
这种轻罪重罚原则其实并非没有道理:假设任何一个人只要一违法就一定会被抓住,那么惩罚原则就非常简单,只要让违法者付出的代价稍高于违法获利,那么就可以达到规范人行为的目的。但是现实中,并不是每一个案子都能告破,每一个罪犯都能被抓获归案,即便是在今天也做不到,这种情况下,只能靠提高犯罪的"机会成本"来震慑潜在的罪犯。
轻罪重罚原则在商的法律中肯定是存在的,但依常理来论,打一顿很正常,但上来就砍掉一只手,即便是在商所处的中古时代也显得有点过于杀伤了。在生产力尚不发达的农耕时代,人是最宝贵的生产资源,人口数量多寡是衡量国家实力的重要标准,在任何时代,普通人轻微违法的概率都不小,如果轻易就将轻罪之人致残,那么必然会导致有效劳动力数量减少,一个能延续500多年的王朝,是不太可能意识不到这个问题的。
还需要说明的是,在商代,包括《汤刑》在内的各种官方典册都是收藏于官府之内,普通人是无权阅读的。这种法不示民的情况一直延续到春秋中后期——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铸铁鼎,将国家律法刻于鼎上,向所有国人昭示,这是继"有册有典"之后,中国法制以及国家制度构建的又一大飞跃,史称"铸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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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制度与前朝的制度究竟有多大区别,如今不得而知,但起码我们可以知道,对比夏的单纯武力威慑,商处理与诸侯国关系的手段肯定要更加多样化和规范化,而后世的周,则继承了大量商的管理架构——史书曾记载,在武王灭商之后,周人作为胜利者,却依旧认真地向商的官吏和贵族学习如何治理邦国和天下。
参考文献:
《韩非子》
《吕氏春秋》
【 建立|商朝:一个战斗部族的建立,和它的社会风貌】《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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