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芙蓉研析」工作中争吵、打架导致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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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争吵、打架导致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事件经过
唐某,系某公司员工,在某公司从事炊事员工作。
7月18日,唐某在公司食堂因洗碗争抢水源与同事发生争吵并发展为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唐某动手将同事腿部踢伤,同事动手将唐某推倒在地致其受伤。
事后唐某以“某公司设施不全双方都因工作急于用水而发生的纠纷导致受伤”为由,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当地人社部门认为唐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唐某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认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维持了地方人社部门决定。
唐某仍然不服,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院依法维持了人社部门决定。
争议焦点
【 导致|「芙蓉研析」工作中争吵、打架导致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唐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律师说法
此案例看似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但此款规定不能简单的理解,尤其是“履行工作职责”如何界定是一个关键。
唐某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这个矛盾完全不需要先动手打人来解决,唐某的不当行为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最终导致自己受伤,此种行为已经超出了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来源:法周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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