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密斯|50 年来,美国的反职场性别歧视有着怎样的历史变迁(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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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大部分美国职场女性可能无法想象,她们要感谢一名顽固的八旬种族主义老翁,他将工作中的性别歧视归于非法。尽管历史学家们至今仍为史密斯提出修正案的动机聚讼纷纭,这部法律是非裔美国人争取民权的标志性成就,也是性别平等斗争中的一座里程碑。《民权法案》第七章拉开了女性革命的帷幕。正如《广告狂人》所呈现的,在 1964 年的美国社会,不足半数的美国女性从事有偿工作,仅占全美劳动者的三分之一。大部分职业女性从事的岗位种类稀少,薪酬低廉,如秘书、侍者和教师,考虑到当时的招聘广告通常分为“职位招聘——女性”或“职位招聘——男性”,这一点并不出人意料。男性上司、同事的斜睨、身体触碰和求欢等行为对职业女性来说就像空气里的烟味一样稀松平常。怀孕——甚或是结婚——意味着失去工作。今天,“歧视女性”(Jane Crow)的那一套再也行不通了。 60% 的女性在外工作,约占全美劳动者的一半, 70% 的职业女性育有子女。女性的身影遍布政界、商界、医学界、法学界、新闻界和学术界等领域的最高层。最高法院有三分之一的大法官是女性。也许我们很快就能见到,女性当总统也不再是遥不可及的事。曾经普遍存在于职场、被视为常态的性行为也有了一个新名称:性骚扰。女性在怀孕晚期也能正常工作,并且大部分人在生育后都能重返工作岗位。没有《民权法案》第七章,就不可能有今天的发展。然而, 1964 年《民权法案》的颁布只是一个开端。接下来发生的一切才是本书的起点。女性开始以《民权法案》第七章为武器争取职场上的公平。最初根据第七章提起诉讼的女性并不能总是遇到友好的庭审, 1964 年,在 422 名美国联邦法官中,只有三人是女性。而且,因为第七章中性别条款的添加时间过晚,并没有常规的国会听证会和委员会报告对“基于性别”而产生的歧视进行界定。不过,随着法院作出了一个个有利的判决,“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定义也逐渐被廓清。这些案件中,有一小部分一路辗转到最高法院,使得最高法院对第七章的解释得以约束全国所有法官。大部分将维权斗争带到最高法院的女士们不甚有名:艾达·菲利普斯、布伦达·米耶斯、金·罗林森、来自洛杉矶水电局的女士们、米歇尔·文森、莉莲·加兰、安·霍普金斯、来自电池制造商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的女士们、特蕾莎· 哈里斯、希拉·怀特和佩吉·扬等。她们中的大多数人属于中产阶层或工人阶层,除了热忱的律师和一些支持她们的家人朋友,大都独自经历了数年的诉讼。没有一位女士在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之前打算放弃。她们只是想要一份工作而已。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许多当事人不仅仅要与带有偏见的雇主、漠不关心的法官斗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是根据第七章设立的,负责实施该法,该机构却和史密斯当时的大部分听众一样,认为性别平等修正案十分可笑。一名采访人员询问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首任主席小富兰克林·罗斯福:“你怎么看待性别?”他得到的回答是:“别让我谈这个,反正我完全支持。”而该机构的首届执行董事之一则将该修正案贬斥为“侥幸出生的私生子”。“所有工作都应面向两性”的观念在该机构官员的嘲讽下,成了一个广为流传的笑话,即第七章制造了一个“兔女郎问题”——《花花公子》杂志也应当邀请腿毛浓密的男士当“兔女郎”。同样不可思议的场景还包括,《纽约时报》写道:“女士申请在土耳其浴室做服务生,男士想做女士胸衣店店员,还有的女士想做纤夫,但拖船上只有给男人们睡觉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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