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奶油气弹”为名销售“笑气” 企业被罚10万元不服起诉后被驳回

11月16日据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消息 , 近日 , 静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某贸易公司以“奶油气弹”为名义 , 实则销售“笑气”而引发的不服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奶油气弹”为名销售“笑气” 企业被罚10万元不服起诉后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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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 , 嘉定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部门的线索 , 获知某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余某通过开设网店借“奶油气弹”名义销售“笑气” , 随即展开立案调查 。 经调查 , 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承认其公司自2011年至2017年1月间 , 通过开设网店等方式 , 共销售实际为“笑气”成分的“奶油气弹”约1000盒 , 共盈利人民币900元 , 销售期间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嘉定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查明的事实 , 认定某贸易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 依法对某贸易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 , 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决定 。 某贸易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不服 , 向静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奶油气弹”为名销售“笑气” 企业被罚10万元不服起诉后被驳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奶油气弹”为名销售“笑气” 企业被罚10万元不服起诉后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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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嘉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具有对辖区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 。 根据被告提交的调查询问笔录、原告某贸易公司网店销售记录等证据 , 可以证明原告自2011年至2017年1月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活动 , 但原告销售期间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被告依法对原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 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合法有据 。 法院依法判决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笑气”的毒性堪比毒品 , 且较其他毒品更容易获取 , 但目前我国尚未将其列入毒品、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监管目录 , 仅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 。 对此 , 执法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经营“笑气”的打击力度 , 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年人群体更要加深对“笑气”危害性的认识 , 自觉远离包括“笑气”在内的各类毒品及违禁品 , 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 营造健康纯净的社会生活环境 。
(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 匡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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