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啦!会计准则又变了!发票新规更严!不注意会被罚!要奔溃了!

小编提示您本文标题是:天啦!会计准则又变了!发票新规更严!不注意会被罚!要奔溃了!。来源是高顿CFO。

就在2018年元旦,财政部又出新规!大家的财务报表大调整!盘点一下年对大多数企业普遍影响的会计科目和报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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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啦!会计准则又变了!发票新规更严!不注意会被罚!要奔溃了!

营业外收入大瘦身

政府补助、处置非流动资产损益都不能在营业外收入里面披露了。所以各位会计朋友,年末一定要检查一下你们的财务报表是不是已经将上面的2项计入了营业外收入进行披露了!

四小税不可以通过管理费用进行核算了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这些之前一定要强调的四小龙,现在改天换日必须通过税金及附加进行核算了。

记住,一定要先计提,然后缴纳的时候冲减应交税费科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改成了税金及附加

这个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就是去掉了2个字。但是也要改一下,只是让人看到你是知道这个变化的。

啥也不说了,大家自己去找一下繁琐的文件,自己去学习吧!有问题的,下面留言,咱们共同讨论。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7〕3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201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我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17年12月25日

《资产负债表》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1.新增“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在资产类科目新设置的“持有待售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新增“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处置组中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在负债类科目新设置的“持有待售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利润表》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1.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2.新增“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该两个项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分别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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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2018年起接收增值税发票要当心,别不小心变成废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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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2017年12月18日发布。

要点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2018年接收发票要当心!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例如:住宿业纳税人以后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住宿费”,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生活服务”,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生活服务*住宿费”。这才算完整正确的发票;取得的加油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石油制品*汽油”;取得的混凝土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非金属矿物制品*商品混凝土”;取得的审计费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信息技术服务*审计费”!这样做到底什么用处,大家猜猜吧?

提醒:会计以及业务员们尤其要注意!取得日期是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同时“简称”还得对,才算合规的发票。

1.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说明发票不是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不能收!

2.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一样,也是不合规发票;出现“*纸制品*+”服装”的这样的错误,也属于不合规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税前扣除!因此要求大家对税收分类编码表有一定掌握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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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起发票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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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起发票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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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起发票有变动

要点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又有行业要自由。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至此,已经有住宿业、建筑业、鉴证咨询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用发票啦!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最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这意味着,随着金税三期的实行,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将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会成为现实。”

要点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票系统又添新内容。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评论:这又是一个将发票统一归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政策,用意你懂的!

第二个政策12月25日发布的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政策要点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政策要点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三: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点评:以上规定,对抵扣税率并未发生很大变动,主要是针对电子普通发票也可以抵扣了!

政策要点四: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

会计人必须知道的2018年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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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1月1日起,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规则有新变化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风险提示:

如果不按规定开发票,后果很严重。取得日期是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说明发票不是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肯定不能收哦!

2、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出现类似“*钢材*黄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税前扣除!(审核时太难了)

也就是说,“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同时“简称”还得对,才算合规的发票。

一、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开处罚情况。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选择正确的编码如实开具。

对经税务机关通过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复核后发现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

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13日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1月1日起,财政票据启用机打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启用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

1月1日起,变更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业务增值税纳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1月1日起,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月1日起,小微企业借款合同继续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公告只有第二条从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一条从2017年12月1日实施。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月1日起,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流转税涉税事项流程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

2017年可以算是会计改革元年,经历了一系列的政策变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 + 新会计法约束加强 + 金税三期 + 五证合一 + 实名制办税认证 + 国地税联合稽查 + 财务机器人+ 会计信用体系 + 个税改革 + 管理会计转型 + 营改增后续,这一切,每一项都不可谓不重磅,每一项都深深影响着会计人!

2018年,会计行业将迎来更多的变革,会计人将面临更多的挑战!但,挑战意味着机遇,抓住机遇,会计人将会在会计行业中发展地越来越好!kavin老师祝大家天天快乐!会计人明天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