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关于印发《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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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关于印发《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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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公告)规定,结合湘潭市实际,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4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8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