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关于印发《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 二 )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9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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