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刑拘时中风向警方索赔172万,湖南高院审理后驳回( 四 )

对此,公交分局称,对谢某华采取的刑拘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在谢某华发病后,对其进行了及时的送诊和治疗。同时,刑事拘留与谢某华发病无因果关系。

湖南高院查明,谢某华因发生脑梗死曾多次住院治疗。救治期间,公交分局为其支付医药、住院陪护等费用共9.6万余元。根据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放纵他人虐待、违法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情形,且与公民在羁押期间死亡或受到伤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谢某华以怠于履行救治法定职责为由申请国家赔偿,其应以具有法定职权的机关作为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公交分局明显不具备对羁押在看守所的犯人的管理职责。尽管公交分局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签订了承诺书,但此承诺书并不能免除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因此,谢某华请求赔偿的义务机关不适格,驳回谢某华的国家赔偿申请。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长沙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