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卷入操纵证券市场案 黄晓明能全身而退吗( 二 )

有一种意见认为,黄晓明将个人证券账户委托高勇管理本身,就已经证明其“参与”了操纵股价。这种意见看似有理,但却混淆了行政法律概念和民事法律概念。首先,黄晓明本人并未直接委托高勇管理其账户,而是经由其母亲再行转委托,因此“黄晓明委托高勇管理账户”的说法并不严谨。此外,也是更重要的,行政法意义上的“参与”必须要主观上明知,客观上介入。也即,如果黄晓明明知高勇会使用多人账户操纵股价,仍然为之提供账户和资金,那么黄晓明就构成了行政法意义上的“参与”。反之,如果黄晓明不知道高勇会实施操纵股价的违法行为,仅仅是出于“委托理财”而提供账户和资金,很可能就不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参与”。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黄晓明该为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担责。这种意见的依据相对简单和明确。根据证监会2015年制定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很显然,黄晓明及其母亲出借个人账户违反了上述规定。但根据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黄晓明及其母亲仅会面临账户被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并不会因此被罚没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