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一妻子“二胎”未满一年丈夫欲离婚 法院:不准( 二 )

华容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张强起诉与李慧离婚时,李慧分娩还未满一年,也没有证据证明张强起诉离婚确有必要。所以,张强依法暂不具有起诉权。故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张强的起诉。

(长江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