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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湖南高速两巨贪受贿均超1.7亿元,二审缘何由改判(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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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报道显示,2014年6月、8月,冯伟林、邹和平先后因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时,冯伟林和邹和平均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2015年8月,涉案6000余万元的陈明宪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死缓。二审时,陈明宪改判为无期徒刑。2015年12月,李晓希因受贿罪被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近4年后,二审将两人由死刑改无期

自2010年9月27日彭曙、胡浩龙两人被刑拘,该起贪腐窝案已在司法流程中走过8个年头。期间,刑法进行了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及量刑政策陆续出台。

2015年1月9日,湖南娄底中院在一审判词中称,彭曙、胡浩龙两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两人虽如实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但不能对受贿犯罪从轻处罚,对两人的受贿犯罪应当判处死刑。

娄底中院此前的一审判决具体是:彭、胡两人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均犯贪污罪,判处彭曙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判处胡浩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彭曙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胡浩龙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0万元。两人扣押在案的赃款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稿源:( 澎湃新闻(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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