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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永寿案件”看机构改革 “三定”方案中旅游安全职责的划分(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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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永寿案件”看机构改革 “三定”方案中旅游安全职责的划分

三、旅游管理部门“三定”方案对旅游安全职责的相关规定

(一)国家层面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原国家旅游局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能是“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2018年机构改革后成立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字〔2018〕58号),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的“三定”方案在“主要职责”方面没有涉及到旅游安全,在内设机构的职责方面涉及旅游安全的是市场管理司,“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而不是“负责”旅游安全工作。

(二)省级层面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旅游局更名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38号),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涉及旅游安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协调全省旅游安全工作;编制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旅游应急救援体系。机构改革新成立的省文化和旅游厅涉及旅游安全的主要职责也是协调全省旅游安全工作,也不是“负责”旅游安全工作。


稿源:(陕西旅游杂志)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414878.html

标题:从“永寿案件”看机构改革 “三定”方案中旅游安全职责的划分(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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