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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永寿案件”看机构改革 “三定”方案中旅游安全职责的划分(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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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县级层面

部分市县级旅游部门的“三定”方案对安全监管职责承担的是协调、协助和配合职能,也有部分市县级旅游部门的“三定”方案对安全监管职责承担了主体监督管理责任。比如永寿案件中的永寿县旅游局的“三定”方案就规定,“永寿县旅游局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永寿案件的判决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一个核心依据正是永寿县旅游局的这个“三定”方案,在依法行政的背景下,政府授权管理成为行政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旅游部门也因此承担了对应的法律责任。

从“永寿案件”看机构改革 “三定”方案中旅游安全职责的划分

四、市县级旅游部门在机构改革中对安全职责的划分

依法兴旅、依法治旅是依法治国总目标对旅游业发展的根本要求。各级旅游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定责任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旅游业改革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旅游法》等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行政职权。在本次机构改革制定“三定”方案时,市县级旅游部门要依法设立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依法履职,依法行政。


稿源:(陕西旅游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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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从“永寿案件”看机构改革 “三定”方案中旅游安全职责的划分(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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