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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方案获批(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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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最高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指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就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

这一制度通过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现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有利于减少地方行政干预,增强当事人诉讼信心,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制度的作用。

湖南法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改革部署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等突出问题”的要求,从2015年开始,经最高法院批准,先后在郴州、永州、益阳三市开展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并取得明显成效。通过借调长沙、衡阳、怀化三个铁路运输法院员额法官等到相关中级法院、省法院跟班学习,协助办理行政案件等方式,为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做准备。


稿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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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湖南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方案获批(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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