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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炎陵县8名党员干部因酒驾受到党内警告等处分(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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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霞阳镇黄沙垅村第二支部党员刘跃新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案情:2017年12月18日,刘跃新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受到“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处罚。

处理:2018年3月23日,刘跃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四】鹿原镇湖田村党支部委员张德佐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案情:2017年12月26日,张德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处理:2018年3月29日,张德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五】城南小学教师廖敏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

案情:2016年6月1日,廖敏醉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与他人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1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处理:同年11月9日,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决廖敏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5月10日,廖敏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案例六】炎陵农商银行水口支行原行长、炎陵农商银行南片第一支部原书记何维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


稿源:(株洲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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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株洲炎陵县8名党员干部因酒驾受到党内警告等处分(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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