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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长沙市促文明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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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辆驾驶人或者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行走,横过城市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翻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在机动车道内实施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在划定了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路段不按规定停放相应车辆,影响道路畅通或者行人通行;

(六)互联网车辆租赁运营企业向社会投放共享交通工具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影响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购买、利用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食用珍稀野生动植物;

(二)践踏、攀摘、毁损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

(三)在娱乐、体育锻炼、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违反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在禁止区域、禁止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稿源:( 长沙晚报)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437848.html

标题: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长沙市促文明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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