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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长沙市促文明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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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安全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一)故意损毁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公益广告、安全防护等公共设施;

(二)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高空抛物);

(三)占用公共区域、消防通道停车、堆放私人物品;

(四)强行插队,强占他人座位;

(五)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时,妨碍道路交通、占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

(六)使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信息,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发表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言论,发布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发送商业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乘车人干扰客运车辆驾驶人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

(九)在本市规定的养犬严格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不用犬绳牵领,不为犬只佩戴嘴套,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稿源:( 长沙晚报)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437848.html

标题: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长沙市促文明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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