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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老汉生前把房屋卖给养女 养子收购房款后告了妹妹(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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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继承权的侵权主体是谁?法院审理认为,侵权主体是养父老陈,不是善意买受人陈女士。

涉案房屋原登记产权人是老陈,该房是老陈与妻子罗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添置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该房实为两人的共同财产。2006年6月26日罗女士死亡,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此时罗女士的遗产为上述房屋50%产权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对罗女士遗产的继承从2006年6月26日开始,罗女士的法定继承人是老陈、陈先生、陈女士,继承份额均为该房1/6的产权。三人均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继承开始后直至2007年7月20日老陈以个人名义将涉案房屋卖给陈女士之前,因共同产权人老陈仍在世并居住该房,罗女士遗产未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此期间,老陈依法只能处分其自有的50%份额,和其依法继承罗女士遗产(50%)后可得的该房1/6的份额。老陈以个人名义将该房出售,处分的是该房完整产权,其中对陈先生、陈女士依法享有的继承份额共2/6的产权属于无权处分,侵害了陈先生、陈女士对罗女士遗产的继承权。


稿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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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常德老汉生前把房屋卖给养女 养子收购房款后告了妹妹(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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