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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老汉生前把房屋卖给养女 养子收购房款后告了妹妹(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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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虽是老陈夫妇的养女,但购房时支付了对价,且购房款是交易时的市场价格,属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善意买受人,没有侵害陈先生的继承权,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故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文露怡 张晨)


稿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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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常德老汉生前把房屋卖给养女 养子收购房款后告了妹妹(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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