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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11 日,涟源市民政局在对邓先生、代女士提供的申请结婚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
2017 年 6 月 9 日,在与邓先生的结婚两周年纪念日前两天,代女士才与仝先生在云南省某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
“ 我与代女士结婚登记处于她与他人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导致我和代女士的结婚登记为重婚。” 邓先生认为,涟源市民政局对他和代女士的结婚登记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对此,涟源市民政局辩称,当邓先生和代女士去涟源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涟源市民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对邓先生与代女士出具的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认为其提供的材料符合结婚登记的形式及实质要件,故依法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
涟源市民政局认为,邓先生与代女士登记结婚系重婚,其过错在于代女士。民政局并不知情,故不存在过错。邓先生申请撤销结婚登记不当,只能申请宣告其婚姻登记无效。
涟源市法院审理认为,结婚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具有结婚意向的男女双方婚姻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一 )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二 )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 ” 声明人 “ 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三十七条规定:“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稿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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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湖南男子去民政局办离婚 却发现妻子“已离婚”(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