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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去民政局办离婚 却发现妻子“已离婚”(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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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被告审查了《结婚登记条例》规定原告及第三人代女士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故被告已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第三人代女士在未与他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向被告涟源市民政局再次申请结婚登记并与原告邓先生领取结婚证,构成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代女士、邓先生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

  造成这起婚姻错误登记的原因在于第三人代女士隐瞒事实,被告涟源市民政局并无过错,现原告诉请撤销其与代应先的婚姻登记于法不符,但可以依法申请该婚姻登记无效。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实习生雷诺

  (来源:潇湘晨报)


稿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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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湖南男子去民政局办离婚 却发现妻子“已离婚”(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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