靓号|携号转网违约金1.8万?“天价靓号”问题浮出水面( 二 )

在国家的禁令和用户的需求中间,运营商们形成了一个“变通”的做法:以承诺每月最低消费的方式替代一次性的“买卖”费用。在近期爆出的“靓号”争议中,运营商基本上都是采取了这种方式与用户签署的协议。据报道,山西电信客服在与杨先生沟通时表示,杨先生与中国电信签署的用户协议,并没有规定合约期限。之所以按照20年的合同期来计算,是因为《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租赁协议的最长有效期为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然而,在郑州沃华律师事务所民事商事律师钱欧阳看来,由于国家不承认所谓的“靓号”,三大运营商在从国家获得号码的过程中,并没有因为其中的“靓号”而付出额外的成本,而在与用户进行交易时,运营商却要收取额外的费用,这显然有不合理之处。考虑到移动通信市场并不是完全开放竞争的,移动号码的使用既是个市场问题,也是个民生问题。

事实上,前述《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就已经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可以说,运营商要求“靓号”用户承诺低消的做法,是打了上述规定的擦边球。

“靓号携转”提前解约,引发运营商与用户利益碰撞

“靓号携转”提前解约问题,此前已多次见诸媒体。

与中国电信“严格按照与用户签订的协议条款来执行”的态度相似,中国移动方面在此前举办的一次媒体沟通会上表示,如客户靓号协议已到期,用户可自由携出;如客户靓号协议未到期,且协议中明确了解约条款,按条款执行;如果客户协议未到期,且协议未明确解约条款,则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解除协议后即可办理携转。

钱欧阳表示,在双方签署了有效协议的前提下,用户确实有责任履行协议,如果要提前解约,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不过用户违约金的金额,并非一定是运营商所主张的数额。双方需要通过协商或者诉讼来达成一致。在此前发生的案例中,有运营商以合约金额的100%索赔,也有运营商以违约金额的30%索赔,在诉讼中,法院会根据用户对运营商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以确定赔偿金。

浙江晓得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陈文明也认为,从合同的角度来说,“靓号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不过,这类协议也确实存在不公平的地方。

首先,电信运营商的经济优势就决定了其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的优势谈判地位。通过签订长期合约,电信运营商锁定消费者长期的选择,使得消费者在很长的时间内都要付出较高的电信资费,而运营商所需要付出的资源则相对较少。再者,该协议也有违市场竞争原则,运营商通过这种长期合约排除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服务的权利,从而减少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而这最终将会损害全体消费者的权益。

中国联通一位内部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采访人员,如果“靓号”协议剩余的年限没有用完,违约金算出来会是很高的。而这么高的违约金对于消费者群体来说,就可能在客观上形成了阻碍“携号转网”的行为。从运营商的角度来看,确实不希望客户流失,尤其是用户带着价值含量很高的“靓号”流失到其他运营商去。

■ 聚焦

一个号码卖7万 运营商之外的“靓号”江湖

在网上,“靓号”早就成了一门庞大的生意。12月24日,新京报在某搜索引擎中输入“靓号”这个关键词,前五个搜索结果都是第三方网站投放的广告。采访人员随机点进一个网站,里面的各类“靓号”可谓是琳琅满目。其中既有多位连号,也有各种高度定制生日号、情侣号等,开卡从100元到数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