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新规:从事房产中介,必须取得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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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含桃城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
今年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稳控房价、打击违规操作等不法行为,国家、省、市多次下发文件对房产中介进行整治;为了巩固整治成果,维护我市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经研究制订了《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员素质,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为促成房地产公平交易,从事存量房和新建商品房居间、代理等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因我市现在没有房地产经纪协会,暂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从事该行业的人员进行学习、培训。衡水市房地产经纪协会成立后再行实施。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需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员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经纪行业相关制度规则,坚持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具备:
(一)了解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二)基本掌握房地产交易流程,具有一定的房地产交易运作能力;
(三)独立完成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一般性工作;
第七条 对被举报、投诉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记入企业诚信管理档案。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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