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需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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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冯月静)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协助执法,目前已成为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常见做法。但是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仅损害群众的利益,也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聘条件、职责权限和管理监督等内容,其中明确规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上岗执法应当持有辅助行政执法证件,实行持证上岗。
办法规定了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程序要求和基本原则,即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机关,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制订聘用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招聘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公开招聘的,招聘程序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五项基本条件,明确了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的情形和六项不得招录的情形。其中,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人员,均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办法根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性质和工作特点,明确了其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协助预防、制止违法行为,协助开展行政检查,协助调查取证,协助执行行政执法决定,以及其他授权的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办法同时规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单独从事5个方面的工作,包括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和审核,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其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办法细化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待遇保障,明确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所需经费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相关经费统筹安排,以防止“以罚款养执法”现象。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与被聘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包括身份性质、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工资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等内容。
办法还规范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要公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信息,提供可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督。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岗前培训,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素质。应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除劳动关系、奖惩及岗位调整的依据。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上岗执法应当持有辅助行政执法证件,实行持证上岗。辅助行政执法证件由省法制办统一式样,由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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