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保全房产的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已保全房产的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你要找的就是这篇文章啦,傻大方资讯小编为了帮你找到这篇文章已经用了洪荒之力啦!

正文开始:

一、案情

2016年5月,刘某向张某借款70万元,并约定有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刘某仅偿还了利息部分,70万元本金一直拖欠至今。张某遂向法院起诉,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刘某本人名下一处房产。据估计,该处房产市价为260万左右。刘某的另外两位好友金某和赵某分别对其享有120万元和100万元到期债权。因刘某只有一处已被查封的房产,而再无其他财产,金某、赵某得知此事后,也打算马上向法院起诉。经核实,几个债权均无担保。

问题是,在法律上金某、赵某可否参与分配张某在先保全的该处房产的拍卖价款?可以的话,如何分配?不可以的话,原因何在?就这些问题,金某、赵某、刘某一同向律师进行了咨询。

二、可否参与分配?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已保全房产的债权人是否就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此,首先需要了解我国法律上财产保全制度的意义何在。在我国,诉讼保全制度是为了保证当事人民事诉讼目的能够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暂时性救济制度。即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后或之前,为避免债务人对其有关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或者继续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而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以确保债权人诉讼目的不至于落空。申言之,诉讼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前后恶意处分财产导致日后判决难以或无法执行而设立的,其目的并不在于使保全申请人就保全的财产取得优先受偿权。诉讼保全往往会要求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但保全并不会赋予申请人以抵押权。而债权无非要么是普通债权要么是担保债权,既然保全并非债权的担保,本案中已申请保全房产的普通债权人怎么可能就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呢?

三、如何分配?

本案涉及民事诉讼法上的“参与分配”制度。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梳理如下:

1、参与条件:

(1)参与分配的债权限于金钱债权;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3)时间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前;

(4)原因必须是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5)申请人(普通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2、分配方式: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应首先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当然,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偿还。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3、分配方案: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 “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该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方案之日起15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就会按照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进行分配。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起诉。

实践中,实际分配过程时,执行法院会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予以适当照顾。

闫瑞律师

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