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为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提供特别的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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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西安1月27日电(记者付瑞霞)记者从陕西省政府获悉,2018年3月1日起,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施行,为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提供特别的劳动保护。
该规定对“痛经假”进行了详细说明,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向单位申请1至2天的休假。相比1990年陕西省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取消了“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的限制。
此外,在用人单位须履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条款中,该规定特别加入了“结婚”一词,要求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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