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首次在非金融机构领域运用诉讼保全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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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原标题:好信用值千金!上海二中院首次在非金融机构领域运用诉讼保全信用担保
好信用值千金!今天,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该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中,上海二中院探索信用担保制度,首次在非金融机构领域运用诉讼保全信用担保。按过去的规定,这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企业需要支付1000万元左右的担保费用。这一探索可以大大降低高信誉度企业的诉讼成本。
图说:上海二中院首次在非金融机构领域运用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上海二中院供图
高昂担保费让企业犯了难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与一家集团公司签订了《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后来因该集团公司不能继续履约,融资租赁公司将其起诉到上海二中院,要求该集团公司支付5000万余元的款项。为了确保其债权能够顺利实现,融资租赁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并确定担保的数额。实践中,当事人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的,现金担保数额一般在申请保全数额的10%-30%之间,如果提供实物担保也需有相应价值的实物。
在该案中,原告的诉请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如果按以往的操作方法,企业需要提供担保的数额将在1000万元左右。面对高昂的担保费用,原告企业犯了难。
信用好的企业迎来“利好”
为了减轻企业诉累,上海二中院经审核后批准了对这家融资租赁公司采用信用担保。“这家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数十亿,而且信用良好,我们在对企业的经营情况、注册资本以及盈利情况审查的基础上,认为公司注册资本金远超一般普通企业,经营业绩和盈利情况较好,允许其采用信用担保的方式。”承办法官介绍。
对这类企业采取信用担保的处理方式,有效降低了企业实现债权的成本,确保企业现金流稳定,使企业不因维权而丧失交易机会,能够更好地投入到生产经营之中,从而有利于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更优质的营商环境。
据悉,上海二中院在办理各类商事、金融案件过程中,在审判工作方式上不断探索,先后与“一行三会”、市银行同业公会、市公证协会、市总工会、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等十余家单位、调解组织开展合作,形成对商事、金融纠纷解决工作对接全覆盖,充分发挥第三方作用多元化解纠纷,有效降低纠纷处理的成本。
同时,着力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实现司法资源的精准投放,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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