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中国足协严打引援“钻空子”,泰达俱乐部无需补缴引援调
中国足协于12日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执行收取引援调节费相关工作的补充规定》。不仅宣布中超球员的买断费用等同于转会费用,应按规定收取调节费;而且还规定一旦查实有逃避调节费行为,将对逃费队伍按逃费金额扣除不等的联赛积分。
中国足协在去年出台调节费政策,旨在打击各俱乐部的“烧钱”行为。然而这一政策收效甚微,很多俱乐部通过球员与所在俱乐部自行解约等方式引援,来规避调节费政策。这种背景下,中国足协出台了征收调节费的补充规定。对在转会过程中,采取支付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方式,球员与原俱乐部解除合同,以自由身形式加盟国内新俱乐部的,以所约定违约金的费用为标准计算引援调节费用。其次,新俱乐部与其所引进球员的原所属俱乐部签订球员“租借变转会”等形式的合同,租借该球员后,正式办理转会手续的,以合同中约定的租借费、转会费总额计算引援调节费用。
如果有俱乐部在转入球员过程中存在逃避调节费的行为,中国足协还将对该俱乐部队进行扣分处罚。单个球员应缴纳引援调节费金额在4500万元人民币(外援)或2000万人民币(内援)以内的,扣除俱乐部2018赛季其所参加联赛的积分1分;单个球员应缴纳引援调节费金额超过4500万元人民币(外援)或2000万人民币(内援),在9000万元人民币(外援)或4000万人民币(内援)以内的,扣除俱乐部2018赛季其所参加联赛的积分3分;单个球员应缴纳引援调节费金额超过9000万元人民币(外援)或4000万人民币(内援),在1.8亿元人民币(外援)或8000万人民币(内援)以内的,扣除俱乐部2018赛季其所参加联赛的积分6分;单个球员应缴纳引援调节费金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外援)或8000万人民币(内援),在3.6亿元人民币(外援)或1.6亿元人民币(内援)以内的,扣除俱乐部2018赛季其所参加联赛的积分10分;单个球员应缴纳引援调节费金额超过3.6亿元人民币(外援)或1.6亿元人民币(内援)的,扣除俱乐部2018赛季其所参加联赛的积分15分。
此项规定从今年冬季注册转会期起实施,对于在2017年夏季转会中存在此规定的情形,也同样按照本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在去年夏天和今年冬天已经花重金引进内外援的俱乐部队,即便是球员支付了买断费,也必须要行中国足协缴纳调节费。
在该规定发布后,今体育记者联系了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高层,了解到天津泰达队的阿奇姆彭以及今年外援前锋乔纳森,不论租借费加买断费还是转会费都没有超过需要缴纳调节费的标准,无需向中国足协补缴调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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