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接收军转干部条件及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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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接收军转干部条件及安置办法!

一、接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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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1、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不含外省籍在陕西就读的高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的;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在陕西有常住户口的(截止时间为安置当年3月31日,下同);

3、配偶已随军并在陕西有常住户口的;

4、父母在陕西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5、配偶父母在陕西有常住户口,且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6、父母在陕西有常住户口,本人未婚的;

7、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陕西、从陕西入伍、或者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地在陕西的;

8、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在陕西有常住户口,也可以接收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9、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部队驻地在陕西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10、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与学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陕西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省军转办批准的。

11、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陕西省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截止时间为安置当年3月31日);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定点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5)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6)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7)对于参加过“**功”尚未彻底转化的;

(8)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以安置当年4月1日为准);安置当年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的;

(9)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12、其他有关规定:

(1)非组织原因连续两年不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下一年度不再按计划分配方式接收安置,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可按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予以接收;

(2)符合功绩制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在陕西省安置后,非组织原因不报到的,下一年度将不再享受陕西省功绩制分配待遇;

(3)安置在陕西省各级公务员(包括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岗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非组织原因不报到的,下一年度不再安置到公务员岗位;

(4)严重违反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总政治部《军队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公安部政治部《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现役干部档案材料分类参考目录》等规定,提供进陕有关证明材料或档案(入伍、考学、定级、任职、晋衔或立功受奖等主要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回部队,陕西省不予接收安置。

(二)西安地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符合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西安地区安置。

1、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不含非西安籍在西安就读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分配入伍,下同),且家庭生活基础在西安的;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在西安有常住户口(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办发〔2006〕52号文件规定:常住户口不含具有本市市区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外地政府驻本市市区办事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口,下同)的;

3、在西安地区部队服役期间,按照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将配偶户口迁移到西安市并取得常住户口满2年(截止时间为安置当年的3月31日)的;

4、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5、配偶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且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6、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本人未婚的;

7、在西安地区购买住房(原则上包含军队照顾团职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在西安地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下同)、配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户口所在地与所购住房地点必须一致,下同)满2年,无工作的;

8、在西安地区为父母或配偶父母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父母或配偶父母必须同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满2年,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

9、在西安地区为子女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满2年,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西安、从西安入伍或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地在西安的;

11、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部队驻地在西安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西安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12、具有研究生学历与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西安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省军转办批准的;

1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西安地区不予以接收安置:

(1)对于服役部队驻地与配偶随军地(以《军队干部配偶随军审批登记表》批准的随军地点为准)不相符的;

(2)配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但家庭生活基础在西安地区以外,且有固定工作的;

(3)对提供进西安有关证明材料或档案(入伍、考学、定级、任职、晋衔或立功受奖等主要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回部队,西安地区不予接收安置。符合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可在其他地区接收安置。对严重违规违纪的,按照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第12条相关规定处理。

二、省直和西安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划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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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西安地区接收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按照省直和西安市4.5:5.5的安置数量比例,依照省直和西安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划分条件,分别予以接收安置。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直单位接收安置:

1、配偶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或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企业工作、退休,且其人事管理权限在省主管部门的;

2、未婚或离异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均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或在省级或中央驻西安企业工作、退休,且其人事管理权限在省主管部门的;

3、配偶在西安非国有企业工作,未婚或离异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均在西安非国有企业工作,所在企业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配偶或父母在该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

4、夫妇同为非西安籍军队干部,一方或双方同时转业,转业方本人申请到省直单位安置的;

5、被授予全军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本人申请到省直单位安置的;

6、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陕西省接收条件,省级或中央驻西安单位急需的专业人才,本人申请到省直单位安置的(按规定程序报省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同意)。

除符合以上条件,由省直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外,其他符合西安地区接收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由西安市接收安置。

三、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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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功绩制排名选岗安置工作,陕西省2015年制定下发了《关于陕西省省直接收军转干部功绩制考试考核排名选岗安置意见的补充通知》(陕军转发[2015]1号),对部分考核项目和分值进行了完善。

(一)赋分项目、标准

1、服役年限

从入伍之日到批准转业当年的时间跨度。入伍前,在地方工作时间或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不视为服役年限。

以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8年为基准,区别累计赋分。

服役8年以内的(含8年),每1年计1分;服役超过8年的,从第9年起,每1年计1.5分;服役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1年计2分。

2、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转业时担任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从排级职务等级到师级职务等级(含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逐级递增赋分。

排职4分、副连职5分、正连职6分,副营职7分、正营职8分,副团职12分、正团职15分,副师职18分、正师职22分。专业技术和文职干部参照赋分。

3、军衔等级(文职级别)

转业时的军衔(文职级别)等级。

按照不同军衔(文职级别)等级,逐级递增赋分。

少尉2分、中尉4分、上尉6分、少校8分、中校10分、上校12分、大校14分。文职级别比照赋分。

4、领导职务

服役期间下达的有正式命令、负有领导责任的职务。

按照担任领导职务情况,兼顾担任基层主官经验丰富和任职时间,累计赋分。

担任领导职务1年以内的计l分,满1年不满3年的计2分,满3年的计3分,3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0.5分,担任过连、营、团级建制单位军政主官的,每个职务等级再增加2分。

5、学历

转业时所获得的最高学历。

按照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博士,逐级递增赋分。

中专1分、大专2分、本科3分、研究生4分、博士5分。

6、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

国家和军队文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区分类别,以年为单位,累计赋分,艰苦边远地区划分依据国人部[2006]6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既在艰苦边远地区又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军转干部,应予以实际年限、分值累计计分。

在一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每1年分别计0.5分、0.7分、1分、1.5分、1.7分、2分。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每1年计1分。

7、奖励与处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奖励与处分。

三等功至二等功奖励,依次递增赋分;受过警告以上处分,逐级递减扣分。奖励或处分,累计赋(扣)分。

对授予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战时荣立一、二、三等功,平时荣立一等功的,不进行考核具体赋分,直接排名,排名相等的,依据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军龄、任职时间、学历和年龄次序排列名次,优先排名选岗安置。

平时立二等功的,1次计15分;平时立三等功的,第一次计4分,之后每增加一次计2分,累计计分不超过10分。受到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撤职处分的,分别计-3、-4、-5、-6、-7、-8分。受到党内处分参照行政处分等级扣分。因同一问题同时受到党内和行政处分的不重复扣分,按最高处分等次扣分。

8、培训:军转干部参加适应性培训考核、考勤成绩占3分。

9、其他

凡涉及时间计算,均截止到转业当年的3月31日。计算年限时,每满12个月的计算为1年,剩余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凡考核赋分中弄虚作假的,1次扣15分。

(二)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畅通具备条件的军转干部进入法制专门队伍的精神,对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军转干部可优先选择到法院、检察院。

(三)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由省军区转业办、武警转业办、公安现役移交办分别组织填写《陕西省省直接收军转干部功绩制排名选岗积分表》,积分表一式两份,随转业干部档案一并移交地方军转安置部门审定公示后,军转干部本人确认签字。其他未作规定的,依照(陕军转发[2014]1号)、(陕军转发[2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市(区)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