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摊的猫腻,比你想象的大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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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篇关于公摊很有意思的文章,颇为在理。

这篇文章中提到住房公摊是李嘉诚在香港率先发明的,这个说法到底准不准确,还有待考证。

就实际见到的官方文件来说,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公摊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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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加入公摊面积是官方认可的一种计算方法。

其实关于公摊面积这个问题,售楼部基本上都是含糊其辞,不对购房者开诚布公,再加上大部分购房者根本不懂公摊的概念,也就给开发商留下了许多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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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摊稍微了解的人,都知道,住房公摊这个东西严格来说都没把钱花在自己身上,却与自己密切相关,公摊小了,不一定舒服,公摊大了也不一定是开发商黑心。

这都是有前提的,两栋相同构造的楼,相同面积的房子A楼要比B楼公摊面积低,不一定公摊低就好,为什么?降低的公摊面积往往来源于降低了楼梯间的宽度,楼道的宽度。

试想,楼道窄的连家具都拉不进去,那你要这低公摊又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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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道理,同样建筑面积的一栋楼,设计成一层两户的板式楼,南北通透、舒适度极高,但肯定比一层四户的公摊高。

牺牲住宅品质一味追求低公摊并不可取,比如七八户业主共用一部电梯,就说不过去了。

所以要看开发商是否真正把公摊用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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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面积大小,还有看开发商是否按规定公示了项目公摊比例,查看住房公共区域是否设置合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也要注意是否注明了公摊面积。

这一块有很大的操作空间,要知道,公摊面积可不仅仅光是电梯和过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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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而且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甚至有的小区,连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给你计入到公摊面积中(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这些不算公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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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开发商玩出的“零公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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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销售噱头,只是将赠送了的露台、飘窗之类的面积与公摊面积“相抵”,一进一出,变成了所谓的“零公摊”。真正意义上的“零公摊”住宅是根本不存在的。

要注意的是,赠送面积不属于产权面积。开发商通常不会将赠送面积写入购房合同,购房者交房后遇到赠送面积“缩水”的问题,由于没有合同约束,就很有可能失去与开发商据理力争的依据。

合理的公摊率是保证居住舒适的前提,在这一点上,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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