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讲法: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征收补偿决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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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决定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经常出现,而在此情况下,如果征收工作停止,则可能直接影响城市建设进程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但如果不停止征收工作,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又无法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因此征收补偿决定制度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儿设立。关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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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 不成补偿协议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房屋征收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与被征收人进行沟通、协商,就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数额、期限等事项达成协议。但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这种沟通协商难以取得成效,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很难达成协议。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征收与补偿条例》提出解决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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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房屋产权人不明确,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无法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无法确定该房屋产权人的情形。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包括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被征收房屋没有产权关系证明或者房屋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关于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情形,2001年《拆迁条例》 第二十九条曾作出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在这种旧规定下, 很容易发生拆迁人基于追求利益的目的作出有失公平的方案。因此,《征收与补偿条例》重新作出了规定,在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应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二、作出决定的主体

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可以知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这里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特指是对辖区内房屋征收事项行使管理职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文章 | 周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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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徐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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