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夫为妻纲”时代的夫妻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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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夫为妻纲”时代的夫妻合影

1910年,邮传部尚书唐绍仪与夫人合影。

这是邮传部尚书唐绍仪,与其朝鲜籍夫人郑氏合影。1889年-1898年,唐绍仪在朝鲜担任外交工作10年,在此期间迎娶郑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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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夫为妻纲”时代的夫妻合影

湖南(也可能是广西)教会学校里的老师及其妻子。

表面上看起来,丈夫与妻子平起平坐,事实上,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严重的不平等,丈夫对妻子拥有一边倒的权利,而妻子只能尽种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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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夫为妻纲”时代的夫妻合影

广州一对官员夫妻,妻子身着盛装。

若是嫁入富贵之家或者士大夫之家,妻子的境遇还好一些。若是在中低收入的家庭,妻子不仅要做家务,伺候公婆、丈夫,养育孩子,另外还要做些纺织之类的活计,保证一家人的穿衣,或者拿到街上换点零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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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夫为妻纲”时代的夫妻合影

湖南永州的一对夫妻与他们的孩子。

在“夫为妻纲”的礼教下,一般都认为丈夫家暴妻子不算什么,是治家与维护纲纪所不可避免的。若妻子殴打丈夫,则是严重罪过,犹如子孙殴打父祖,是不可容忍的罪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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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平民夫妻与他们的孩子。

历史学者们根据《大清律例》的相关规定,梳理出丈夫对妻子的直接权利:丈夫绝对拥有家里的财产权,包括妻子的嫁妆;妻子不孝、生不出儿子等情况下,丈夫可以休妻;丈夫殴打妻子,不受处罚或受很轻的处罚,妻子殴打丈夫,无论轻重都受重罚;妻子通奸、打骂丈夫公婆等情况下,丈夫可以将妻子卖掉甚至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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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夫为妻纲”时代的夫妻合影

英国摄影师约翰·汤姆逊在东南沿海一带拍摄的夫妻。

丈夫对妻子拥有的间接权利,也即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从一而终的贞操义务、从夫而居的同居义务、为夫隐匿的容隐义务、侍奉舅姑的赡养义务、夫丧期不再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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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夫为妻纲”时代的夫妻合影

晚清一对夫妻的合影。

丈夫对妻子几乎没有直接的义务,只有一些间接的义务:丈夫犯奸盗等罪行时,妻子有离婚权;丈夫殴打妻子达到伤残以上的程度,将受法律惩罚;丈夫典雇妻女,也会受惩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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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夫为妻纲”时代的夫妻合影

曾广璇与李经馥婚礼合影。

这张大婚典礼上的合影,是曾国藩的孙女曾广璇(曾纪泽之女)与李鸿章侄子李经馥(李鹤章的第四个儿子),时间是1875年前后,男女双方都不满20岁。可惜的是,两人都不长寿,曾广璇29岁去世,李经馥41岁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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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夫为妻纲”时代的夫妻合影

1902年,云南一对夫妻。

清朝的已婚妇女还面临一个比较多见的现象:公婆的刁难凌虐。在妻子与公婆的矛盾中,丈夫基本是站在父母一边压制妻子,他之所以这样做,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背上不孝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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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夫为妻纲”时代的夫妻合影

北京一对夫妻。

如果妻子在婆家遭暴力对待或其他形式的伤害,她几乎找不到援助的渠道,官府不可能帮她,娘家也很难进行有效的干预,这也导致那时候妇女的自杀现象比较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