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被“派工”安装空调时受伤 法院支持劳动关系成立,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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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接受设备公司“派工”,在安装时受伤,要求“派工”的设备单位按照劳动关系进行赔偿。不过,对此设备公司并不认同,称双方是按工作量结算,不存在劳动关系。围绕着两者之间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的问题,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辩论。最终,法院支持了安装工也就是原告的诉求,确认双方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设备公司应该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事件回放





安装工被“派工”干活时受伤,进行索赔;“派工”单位辩称“非劳动关系”拒绝赔偿





赵某是设备安装工,平时与王某一起接受某设备公司派单到业主家安装空调。





2016年10月18日,两人接到公司派单后来到某业主家,查看现场后发现安装处的柜子需要打孔,便约好10月20日和木工一起再次上门。当天,先由木工开孔,后赵某在修整开孔时将手切伤,入住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





由于设备公司拒绝赔偿,赵某起诉至无锡市惠山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设备公司在2016年10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设备公司辩称,公司与赵某的报酬结算方式是按照安装台数结算,不符合工资特征,并且赵某工作时自备工具,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关系,而且赵某是在干私活时受伤,因此请求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为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设备公司提交外包承揽合同书、结算清单,承揽合同书中还约定安装空调的报酬按照台数计算,不过赵某未在该合同书上签字。





设备公司陈述,公司共只有三人,公司负责人刘某及其妻子,还有一个外聘的带账会计,其他安装人员均为外包。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就是安装空调,公司没有工资表、考勤表。2016年10月18日,公司派工给赵某,由其给事发时的业主家安装空调,但10月19日因区划调整,该业主家不再属于其公司服务范围内,因此在10月20日,赵某属于私自联系业主上门安装空调。





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派工”单位不服,上诉被驳回





经质证,赵某认为没有见过外包承揽合同书,受伤当天公司虽然没有派单,但之前公司已经派工,因业主推迟了安装时间,才于10月20日进行空调安装。





审理中,设备公司陈述无法找到10月18日的派工单、无法通知业主到庭陈述情况,也无法提交已经告知安装工区域重新划分的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劳动者是否由用人单位管理与指挥,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情节综合评判。本案中,赵某的工作内容属于设备公司的业务范围,其接受公司的指挥安装空调,工作地点由设备公司决定。





虽然赵某未在承揽合同书上签字,但根据该合同书的内容可以看出赵某需要遵守设备公司的规章制度,也需要按照约定的一年时间内为公司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这些约定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特征。而赵某及证人王某的陈述也可以反映出设备公司在年底支付报酬给安装工,赵某从事了设备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也就是“事实劳动关系”。





虽然设备公司否认赵某受伤当天业主家的区域划分属于公司的服务范围,认为事发当天赵某干的属于私活,并非公司指派,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且与其庭审时作出的“已经在之前将派工单派给赵某”的陈述相互矛盾。因此对于设备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纳。而赵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赵某与设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设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全案事实考量,将赵某与设备公司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综上所述,设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事实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有区别,主审法官解释称关键看其中有无“管理和控制”





主审法官称,本案中还需要理清的是原被告双方到底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单纯的“业务承揽关系”。





法官称,事实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接近,两者均存在一方向对方提供劳务,从对方领取报酬的事实。但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事的工作都是用人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事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更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管理与控制的职能更多。而承揽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自主决定工作进度、工作时间,接受劳务一方只有权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要求,无权干预工作过程。





本案中,设备公司要求赵某、王某都必须服从公司的规章制度,设备公司还向赵某、王某培训安装规范并督促其遵守,因此,设备公司表现出对赵某有管理与控制的职能,结合赵某未签订外包承揽合同书且不认可承揽关系、赵某的工作内容是设备公司的主营业务等其他事实,双方的关系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点。至于赵某自备工具、赚取空调附件差价等事实,虽然与劳动关系的典型特点不符,但是尚不足以作为反驳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





通讯员顾杰





本报记者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