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隐私不是曝光违法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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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可太敏感,而权力则不能不敏感
□秦平
近日,深圳警方上线了行人过马路闯红灯曝光台网站,公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人部分信息,引发广泛讨论。去年4月,深圳交警在一处安全岛上,正式启用“智能行人闯红灯取证系统”,该系统通过视频检测行人闯红灯行为,对人脸进行提取、识别,储存闯红灯人脸数据,通过实时搜索比对,查找同一个人是否多次闯红灯,并可通过数据对接,落实违法人员身份,对违法人员进行大屏显示相应信息。此举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曝光侵犯了个人隐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大数据、云计算,被广泛应用于城市治安和交通管理的各个方面,深圳的行人过马路闯红灯取证系统就是交通治理智能化的体现。该系统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对闯红灯者进行信息对比识别,将其部分个人信息在大屏上进行曝光。那么,深圳警方的做法是否涉嫌侵犯个人隐私呢?必须肯定地说,没有。
隐私不是违法行为的挡箭牌。首先,一个人在公共场所的行为根本谈不上隐私,公共场所本来就不是一个隐秘的场合,人们在公共场所的一切行为都是公开的。其次,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不涉及隐私,深圳警方曝光的是闯红灯者的违法行为,违法是曝光的前提,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与其隐私无关。
有人说,警方不但公开了闯红灯者的现场录像,而且还通过人脸识别公开了违法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这还不算是侵犯隐私?对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遵守适度原则的曝光就不构成侵权,而超过了必要限度很可能构成侵权。从深圳警方对违法者的曝光情况来看,属于有限曝光。违法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都被隐去了一部分,这样的操作应该是为了方便违法者确认信息,免得其在处罚的时候扯皮。况且,深圳警方也并没有曝光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信息,曝光的内容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所谓隐私,就是别人知道了以后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的信息。就此事来看,警方侵犯他人隐私应该有两方面的过度表现:首先是公开了闯红灯者全部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这种公开可能会诱发居心不良者对当事人信息的违法使用,从而使当事人个人利益受损;其次是警方公开了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信息,比如违法者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等,这种曝光就明显过度,算是一种侵犯隐私的表现。事实上,深圳警方的做法都处于一个合理且适度的范围,可以说并没有过度。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隐私不能是违法行为的遮羞布,一些人别动不动就拿隐私说事儿。法治国家,每个人的权利都应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而违法者的权利则一定需受到限制。正如多数犯罪分子要被限制人身自由,老赖要被限制高消费一样,没有什么可争辩的。
当然,人们对此类事件保持警惕也未尝不可。从某种角度来说,信息技术的确是人类隐私的杀手,特别是信息技术如今在社会治理中应用越来越广,不排除一些不当应用会对他人隐私造成伤害。在这个问题上,权力一定要保持对权利的敬畏,坚持处罚与违法行为性质相当的原则,超出必要限度就可能构成侵权。
法治的作用之一是平衡权利与权力。无论是权利还是权力都有边界,过了界即为滥用。特别是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治的要求是对公权力的制约,公权力需要敬畏权利。深圳曝光行人违法事件,说到底就一句话,权利不可太敏感,而权力则不能不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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