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长组织盗墓”,重点保护单位的大门是虚掩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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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景益民等10人盗掘古墓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其中,时任山西闻喜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被告人景益民,在为盗墓犯罪充当“保护伞”的同时,组织盗掘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古墓葬11次13处,将所盗文物直接贩卖。(3月27日《海南特区报》)
需要关注一个细节,包庇盗墓犯罪的副局长、组织实施盗墓的副局长,是一起贩卖文物案件牵涉出来的。这个细节不可谓不重要,不能只是看到副局长落马的正义,还应该找到背后存在的问题。
发现“副局长组织盗墓”的究竟该是谁?副局长包庇盗墓犯罪可以先放到一边。要聚焦副局长组织盗墓是如何实现的。
依据案件来看,这位副局长先后组织指挥了11次盗墓犯罪行为,盗墓13处。而且,这13处古墓,都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什么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呢?仅仅从字面上理解,就知道这些墓地的重要性,能够冠以“全国”字眼的文物是相当重要的文物。对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如何保护?那就是实施全天候的监督管理。
由此不难看出,盗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墓地,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这些地方会受到地方文物保护部门的重点保护,还会受到国家文物保护部门的重点指导。
这就是十分奇怪的事情了。既然这些地方是重点保护单位,还有制度的强硬监管规定,难不成副局长神通广大,盗墓者有隐身术?
不是副局长神通广大,也不是他组织的人员有三头六臂,而是所谓这些被盗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只是挂了一个牌子,其尊严和庄严只是停留在了文件里。如果不是监管形同虚设,如果不是监管走了形式,这些墓地的监管就会是固若金汤的,别说是盗墓了,就是想打歪主意的人进去溜达一圈也是不容易的。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在文物保护部门的眼皮子底下被挖掘开了,而且这种现象存在了很长时间,这些文物保护部门的失责已经显而易见。国家每年都会拨出一大笔保护经费,试问保护经费究竟保护了谁?
“副局长盗墓”,挖开古墓的不是一把铲子,还有一些地方文物保护部门的形同虚设。如入无人之地,也就有了副局长的嚣张。“副局长盗墓”的时候,不知道文保部门在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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